劳动争议答辩状

时间:2024-09-04 17:11:04
劳动争议答辩状10篇

劳动争议答辩状10篇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争议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争议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2

答辩人:哈尔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答辩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区**街*-*-*01

因被答辩人李**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申诉请求部分

1、*市中级**法院(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是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当紧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事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

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内容准确,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明了原告李**所称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庭作出详细说明:

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李**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是在一审中大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之妻一语道破天机,合同是她签的字,李**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混淆视听。事实上李**自始知道他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

(二)、根据庭审查明:李**与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续。”本案中**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

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称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满10年,李**何以主张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李**称的“剥离”的说法。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一厢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审二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20xx年李**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司作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公司)上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的用人单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映给李**的用人单位**公司,**公司核实后依法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李**在申诉书中大篇幅的自诉只是他个人的主观陈述,把法定的证明责任无端推卸给了**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的陈述,只是在掩耳盗铃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综上,希望法庭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答辩人: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刘欣律师

20xx年*月*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3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此处隐藏6710个字……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

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

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10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争议答辩状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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